宁夏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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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7/8 14: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代码 10753)。

  第二条 学校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

  第三条 宁夏师范学院始建于1975年。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固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宁夏师范学院。学院主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小学师资、医疗护理专业人才及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为保证宁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录取

  第六条 基本原则:宁夏师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2、学校按照各省市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相关录取政策执行;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4、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5、我校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限招英语语种。

  6、考生参加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联(统)考且成绩合格,在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体育类文化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为止。我校单独组织艺术专业考试的省份(甘肃)录取时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志愿按我校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7、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8、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

  9、我校认可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科目成绩。

  10、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口齿清楚、五官端正、身高符合体检标准有关要求,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不予录取。

  11、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考生身高男生不低于167CM,女生不低于158CM。

  第三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专业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设有“宋庆龄基金会助学金”、“星巴克助学金”、“陈逢干大学生助学金”、“福建共青团专项奖学金”、“新东方西部特困大学生专项助学金等十项社会资助项目,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还通过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贫困学生,通过PHE项目提高贫困学生个人能力。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地址:宁夏固原市文化街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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